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
3.《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8号)
4.《山东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办法》(鲁粮发〔2016〕4号)
二、申请范围
已在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三、资格条件
1.具备一定的经营资金筹措能力,自有资金达到20万元以上;
2.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200吨以上的粮食仓储设施;
3.具有水分测定仪、容重器、天平、磅秤等检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
4.具有相应的粮食检验化验技术人员和保管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材料
1.《山东省粮食收购资格申请(延续)表》(原件1份);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验证后带回)及复印件(1份);
3.开户银行出具的自有资金证明(原件1份);
4.仓储设施的产权证明或者有效租赁合同原件(验证后带回)及复印件(1份);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合格的证明材料原件(验证后带回)及复印件(1份);
6.《检验化验保管人员基本情况表》(原件1份)。
五、审批流程
1.收件: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承办科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接到申请(补正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审查:承办科室根据规定的资格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需要,可以对申请人的仓储设施、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等进行实地核查。
4.决定: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粮食收购许可证》,并在门户网站、办公地等公开场所向社会公示。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六、办理时间: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自受理决定下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山东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办法》规定:不收费。
八、承办科室、联系电话和监督电话
承办科室: 调控储备科 406 室
咨询电话: 5231415 传真 5221032
通讯地址: 36365.com,纪念路16号
邮政编码: 264200
监督电话: 5897000 5210311